法律
合作伙伴(销售居间)协议
Planfly 合作伙伴计划条款:居间性质、佣金基数和比例、等待期和退款抵销、付款和文件规则、税务责任、推广规则、个人数据保护(KVKK)义务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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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文版本为方便阅读而提供的译文。英文版本同为方便阅读而提供的译文;如英文与土耳其文版本存在冲突,以土耳其文版本为准。相对于本中文译文,英文及土耳其文原版本具有优先效力。
当事方
- Mobiza: Mobiza Teknoloji,地址为 Ovaakça Santral Mah. Ovaakça Fatih Sultan Mehmet Cad. No: 86, 16335 Osmangazi, Bursa, Türkiye,税务机关 / 税号为 Uludağ 税务局 / 1280527561(以下简称“Mobiza”)。Planfly 是 Mobiza 的产品。
- **合作伙伴:**填写 Planfly 合作伙伴申请表或合作伙伴控制面板,并以电子方式接受本协议的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简称“合作伙伴”)。
协议版本:2026-10-11。本协议于合作伙伴接受之日以电子方式订立,并记录接受行为所用的 IP 地址。
1. 协议性质
1.1. 本协议属于第6098号《土耳其债务法典》(Türk Borçlar Kanunu,TBK)第520至525条范围内的居间(simsarlık)协议。合作伙伴向 Mobiza 推荐将购买 Planfly 订阅的商家,若实际向其所推荐商家收取付款,即有权获得本协议规定的佣金。
1.2. 双方之间不成立商业代理(acentelik;第6102号《土耳其商法典》(Türk Ticaret Kanunu,TTK)第102条及以下条款)、代表、雇佣、普通合伙(adi ortaklık;TBK 第620条)关系,亦不成立税法意义上的合资(iş ortaklığı)关系。“合作伙伴”仅为本计划名称。
1.3. 合作伙伴不享有任何地域或客户群的独占权。合作伙伴不得代表 Mobiza 订立合同、作出要约或收取款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代表 Mobiza 或使其承担义务。
1.4. 合作伙伴依其自身组织及自主决定独立开展活动;Mobiza 不规定工作时间、目标或指示。
2. 推荐与匹配
2.1. 每位合作伙伴获得唯一的合作伙伴代码及推荐链接(例如 planfly.app/ref/CODE)。访客点击链接时,其浏览器中将设置仅含该代码的第一方 cookie,保存 30 日;来自欧洲经济区、英国和瑞士的访问不设置 cookie,代码仅在该次访问的会话中保留。该 cookie 仅适用于打开链接时所在的域名。在此期限内通过同一浏览器开设的账户及设置的商家,无论注册方式(电子邮箱、Google 或 Apple)如何,均自动与该合作伙伴匹配;开设账户时匹配的合作伙伴适用于该账户在 30 日内设置的第一家商家。若访客之后点击另一合作伙伴的链接,则以最近点击的链接为准,期限重新起算。
2.2. 在网站注册(商家设置)期间或移动应用内开设账户时输入合作伙伴代码,同样会将商家关联至合作伙伴。注册期间输入的有效代码优先于通过链接带来的代码。仅可由 Mobiza 酌情决定通过管理面板事后添加代码。
2.3. 匹配以 Mobiza 的系统记录为准。一家商家最多只能关联一位合作伙伴。
2.4. 下列行为禁止且不产生佣金:合作伙伴推荐自己的商家或与合作伙伴使用相同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的账户(自我推荐)、针对 Planfly 品牌名称投放关键词广告、以佣金向客户提供返利(cashback)、创建虚假或误导性注册。
3. 客户折扣
3.1. Mobiza 可向使用合作伙伴代码注册的商家,按为该合作伙伴设定的比例和期限给予折扣。折扣仅适用于订阅、额外员工名额及额外分店的网页(银行卡)付款,并按增值税前金额计算;不适用于额外消息包或 App Store / Google Play 价格。
3.2. 折扣期自商家首次折扣付款所涵盖期间的起始日起计算。折扣比例及期限在注册时向商家显示,即使合作伙伴的比例随后发生变化,该商家的折扣仍予保留。
4. 佣金
4.1. 基数:佣金按实际向被推荐商家收取、扣除折扣和退款且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计算。对于 App Store 和 Google Play 订阅,基数为经验证的应用商店交易价格扣除商店所在国家的增值税及商店分成(目前为 15%)后的余额。美元付款按产生应计佣金时 Planfly 的固定汇率折算为土耳其里拉。
4.2. **范围:**订阅、续订、套餐升级、额外员工名额及额外分店付款均产生佣金。除非 Mobiza 另行宣布,额外消息包不产生佣金。
4.3. **比例及期限:**佣金比例及期限(按月或无限期)在合作伙伴控制面板显示。期限自商家首次产生佣金的付款所涵盖期间的起始日起计算;对于年度付款,按剩余期限比例计算佣金。
4.4. 税前总额:控制面板及通知中显示的佣金为税前总额。依法须预扣的税款从该金额中扣除;Mobiza 不承担预扣税款,亦不为此增加佣金。已登记增值税的合作伙伴开具佣金发票时,在佣金基础上另加增值税。
4.5. 等待期及收益确认:佣金自收款之日起 30 日内处于“待确认”状态。该期间用于覆盖退款及撤回风险。等待期结束的佣金,在纳入 Mobiza 每月收益结算单(hak ediş özeti)之日视为已赚取。就费用凭证及发票开具期限而言,该日期为服务日期。
4.6. **退款、撤回及冲正:**若收取的款项被退款、拒付或由应用商店冲正,相关佣金按退款比例取消。佣金赚取或支付后发生的退款从后续收益中抵销;若无收益可抵销,合作伙伴应向 Mobiza 退还相应金额。本条亦适用于第4.1条所述另一公司销售中的退款、拒付及冲正。
5. 付款
5.1. 每月付款一次。若应付余额低于 ₺250,则结转至下月。如协议终止,已确定的余额无论金额多少均予支付。
5.2. 款项仅支付至以合作伙伴本人名义(法人则以公司名义)开立并在控制面板登记的 IBAN。任何 IBAN 变更将另行通知合作伙伴。
5.3. 个人合作伙伴(bireysel;未进行税务登记的自然人):Mobiza 在收益确认之日起 7 日内,以合作伙伴名义开具费用凭证(gider pusulası)(第213号《税务程序法》(Vergi Usul Kanunu,VUK)第234条)并付款。费用凭证副本提供给合作伙伴,并取得其签名;含必需信息的银行收据可代替费用凭证。开具费用凭证须提供合作伙伴的土耳其国民身份证号码(T.C. kimlik numarası)及地址。
5.4. **独资经营(şahıs işletmesi)及公司(kurumsal)合作伙伴:**合作伙伴应于收益通知之日起 7 日内,按佣金金额向 Mobiza 开具电子发票(e-Fatura)或电子归档(e-Arşiv)发票(VUK 第231/5条),并上传至控制面板。Mobiza 审核后批准发票并付款,或拒绝并说明理由。迟延或错误开具的文件可结转至下一个付款期。
5.5. 若作为自由职业专业人士的独资经营合作伙伴开具**自由职业收入收据(serbest meslek makbuzu,e-SMM)**而非发票,则依据第193号《土耳其所得税法》(Gelir Vergisi Kanunu,GVK)第94/1-2-b条,对税前总额适用 20% 所得税预扣(stopaj);增值税按税前总额计算,并据此确定应付金额。
5.6. 此类文件不产生印花税(damga vergisi);因法律变更产生的任何法定义务将反映在付款中。
6. 税务责任
6.1. 合作伙伴必须准确申报其税务状态(个人、独资经营或公司;已登记增值税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asit usul)),并立即在控制面板更新任何变化。对于因错误申报产生的税款、罚款及逾期利息,Mobiza 有权向合作伙伴追偿。
6.2. 个人合作伙伴类别适用于偶发推荐。根据现行行政观点,此类收入视为偶发商业收入(arızi ticari kazanç),Mobiza 目前适用 0% 的预扣税率;税率可根据法律及注册会计师(mali müşavir)的意见变化。若一个日历年的偶发收入总额超过 ₺350,000(2026年),合作伙伴有义务申报超出部分。若佣金收入趋于经常性,合作伙伴同意依税法要求进行税务登记(开设独资经营企业)。在此情况下,Mobiza 可要求将个人账户改为独资经营账户。
6.3. 个人合作伙伴须年满18周岁,并声明其没有商业组织。
6.4. 合作伙伴自行承担申报、登记及社会保障义务。Mobiza 不提供税务或法律咨询。
7. 推广规则
7.1. 合作伙伴应使用准确、最新且无误导的信息推广 Planfly。不得承诺 Planfly 不提供的功能、价格、折扣或保证。
7.2. 社交媒体帖子应遵循广告委员会(Reklam Kurulu)的《社交媒体影响者指南》(Sosyal Medya Etkileyicileri Kılavuzu),以 “#reklam”(广告)或 “#işbirliği”(合作)等表达明确说明帖子属于广告。不得将未经试用的产品表述为已试用并予以推荐。
7.3. **禁止未经请求的消息(垃圾信息)。**商业电子消息应遵守第6563号《电子商务监管法》(6563 sayılı Kanun)及消息管理系统(İleti Yönetim Sistemi,İYS)规则;每条消息应说明代表何方发送,并提供退出权。未取得消费者事先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消息。
7.4. Planfly 品牌及标志仅可依据 Mobiza 指引用于推广本计划,且授权可撤销。不得创建含品牌名称的域名、社交媒体账户或应用。
7.5. 若违反这些规则,相关佣金将被取消,Mobiza 可立即终止本协议。
8. 个人数据及保密
8.1. 各方就其处理的个人数据分别作为独立数据控制者。Mobiza 处理合作伙伴数据的方式载于合作伙伴隐私告知书。
8.2. 合作伙伴控制面板以遮蔽形式显示被推荐商家的名称(如商家要求,则完全匿名化)、订阅状态及佣金金额;不显示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及联系人姓名。合作伙伴仅可将该信息用于跟踪佣金,应予保密,不得据此建立营销名单,也不得与第三方共享。
8.3. 合作伙伴有义务就其自行收集的潜在客户数据提供所需隐私告知,并在必要时取得明确同意。
9. 修改
Mobiza 可至少提前30日通过控制面板及电子邮件通知合作伙伴,以仅向未来生效的方式修改佣金和折扣比例、期限、等待期、最低付款金额及计划规则。变更前已产生的佣金予以保留。协议文本变更时,合作伙伴将被要求接受新版本;接受前不得使用控制面板。
10. 期限与终止
10.1. 本协议为无固定期限协议。任一方可随时通过控制面板或电子邮件通知终止本协议。
10.2. 若违反本协议,特别是第2.4节和第7节,或存在欺诈行为,Mobiza 可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在此情况下,尚未赚取的佣金予以取消。
10.3. 协议终止时,仅支付截至终止日已产生且已完成等待期的佣金。终止后被推荐商家的新付款不再产生佣金。
11. 责任
Mobiza 不承诺 Planfly 服务不间断,亦不承诺被推荐商家会购买订阅。除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形外,Mobiza 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以过去12个月向合作伙伴支付的佣金总额为限。
12. 准据法、证据及通知
12.1. 本协议受土耳其法律管辖。下列法院及执行机关对争议具有管辖权:布尔萨中央(奥斯曼加齐)法院及执行局。
12.2. 双方同意,依据第6100号《民事诉讼法》(Hukuk Muhakemeleri Kanunu,HMK)第193条,Mobiza 的系统记录、电子接受记录及通信构成终局性证据。
12.3. 向合作伙伴发送的通知使用控制面板登记的电子邮箱及电话号码;向 Mobiza 发送的通知使用 legal@planfly.app。
其他法律文件
公司信息
Planfly 是由 Mobiza Teknoloji 开发和运营的产品。
- 称谓
- Mobiza Teknoloji
- 地址
- Ovaakça Santral Mah. Ovaakça Fatih Sultan Mehmet Cad. No: 86, 16335 Osmangazi, Bursa, Türkiye
- 税务局
- Uludağ 税务局
- 税号
- 1280527561
- DUNS 编号
- 751143161
- 企业网站
- mobiza.com.tr